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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关于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2日 15:58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育部港澳台[2016]9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含学位生及各类长、短期交换交流学生)。

第三条我校将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四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筹协调学校港澳台学生工作,根据学校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循“思想上积极引导、学习上趋同管理、生活上适当照顾”的原则,研究生院、招生与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以及各相关学院等具体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第二章招生与培养

第五条 港澳台学生的招生

1.港澳台本科学位生的招生和录取工作由我校招生与就业处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2.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和录取由我校研究生院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各类长、短期交换交流港澳台本科生的招生,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学校与港澳台学校签署的协议或项目要求执行。

第六条 港澳台学生的培养

1.港澳台本科生的培养趋同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选课管理、考试安排及成绩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2.港澳台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选课管理、考试安排及成绩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

3.其他各类长、短期港澳台交换交流生的管理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

4.教务处负责为港澳台本科学位生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研究生院负责为攻读学位的港澳台研究生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为港澳台校际交换本科生、短期交流本科生出具研习证明;校内各接收单位负责为其邀请来校交流学习的港澳台本科生出具研习证明。

5.各二级学院及学生处应与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学习管理、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及时处理港澳台学生的突发事件。

6.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并为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适当安排课业辅导。

第三章日常管理及服务

第七条港澳台学生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大连医科大学学生日常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的学籍档案管理,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研究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港澳台学生的相关费用收费、划拨工作,港澳台学生学费及其他费用的收取应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协调后勤管理处负责港澳台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住宿安排以及管理工作,港澳台学生应遵守我校宿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校团委组织港澳台学生参与学校各类文体活动,营造多元化校园文化。

第十二条 现代技术教育中心负责港澳台学生校园卡的办理、校园网的开通、冻结、注销、费用结算等服务,并保证校园网的畅通。

第十三条图书馆负责为港澳台学生开通借阅权限及离校前的办退手续,在制度范围内为港澳台学生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港澳台学生与我校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和创新创业等提供服务。

第十 港澳台学生如在内地(祖国大陆)就业,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其他有关港澳台学生的具体规定由各相关部门制定,报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查,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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