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或其他公派项目派出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留学、访学的延期、中止、中途回国等手续,请提前至少2个月办理手续。
一、校内审批:
1.若申请人是我校在校学生,须经所在院系、教务处(本科生)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意见(签字盖章);
2.若申请人是我校在职教职工,须经所在教研室同意、所在院系或部门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由所在院系出具同意意见(签字盖章),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
3.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将出具意见,并提交主管校长审批。
4.派出前申请信息变更,请使用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申请表.xlsx
5.派出后申请信息变更,请使用 派出后申请变更信息审批表.xls
6.其他所需材料:
(1)申请事项需外方同意或与外方有关的,需提供外方留学单位和/或导师意见。
(2)申请时提交的研修计划如系经国内导师认可后提交的,国内导师需提供意见。
(3)申请事项涉及其他方面的,应当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4)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要求补充材料的,公派留学人员应当按要求补充。
7.请提前至少2个月将申请表、其他所需材料及所在单位同意意见原件一并提交至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二、上级审批
1.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将出具意见,并提交省教育厅、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或由申请人提交驻外使馆;
2.省教育厅、国家留学基金委或驻外使馆出具审批意见。
三、注意事项
1、临时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2、办理延期手续,应在原批准期限到期前至少两个月提出申请;
3、如申请未获批准,申请人必须按原批准内容执行。
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孙锦
联系电话:86110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