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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境)外培养项目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08日 15:33 |浏览次数:

一、专项分类

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境)外培养项目包括“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专项、省一流本科教育示范专业项目、中外合作办学专项、国际科研合作专项、职业教育专项、其他专项等6个专项分类。

1.中外合作办学专项、其他专项,中外合作办学专项须在项目申请书“专项类别”栏注明申报专项类别为“中外合作办学专项”;其他专项支持根据特色学科或实际情况申报项目 1 项,须在项目申请书“专项类别”栏注明申报专项类别为“其他专项”。

2.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专项,申报时须在项目申请书“专项类别”栏注明申报专项类别为“‘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专项”。

3.省一流本科教育示范专业项目,申报时须在项目申请书“专项类别”栏注明申报专项类别为“省一流本科教育示范专业项目”。

4.国际科研合作专项,指国际学术交流合作项目或科研平台项目。申报时须在项目申请书“专项类别”栏注明申报专项类别为“国际科研合作专项”。

5.职业教育专项,面向省内“双高”重点建设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实施,项目须依托省教育厅已设立的相关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开展,申报时须在项目申请书“专项类别”栏注明申报专项类别为“职业教育专项”。

二、申报条件

1. 前期具备一定的合作基础,已开展科研合作、学术交流等活动,并已签署人员派出协议、合作备忘录或意向书等。

2. 申报项目应着重体现通过与国(境)外合作,突出高等学校国(境)外培养的特色和优势,并将研究成果与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项目重点资助领域包括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和辽宁全面振兴发展急需的重大工程、重点学科、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省级以上优势特色专业等;融通与国(境)外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双一流”学科及支撑学科,以及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新兴学科或交叉学科建设及人才需求。

3. 国(境)外合作单位须为国际公认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或具有较强学科优势、良好合作基础、较大发展潜力且曾经或正在与申请高校开展国(境)外合作项目的合作方。

4. 项目组人员研究方向相对集中、专业与年龄结构合理,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基础,且目标一致、计划统一、分工明确。项目负责人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较强的创新能力、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展国(境)外合作的能力,学术影响力较大。

三、经费资助

项目分为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其中重点资助项目经费额度为30万元,一般资助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20万元,自筹经费项目无资助。

四、申报材料(具体以通知为准)

1.项目封皮

2.项目材料清单目录(附页码)

3.项目申请书

4.团队成员信息简历(项目负责人、团队成员的信息简历及支撑材料)

5.合作双方证明材料

(1)国(境)外合作方简介、合作领域影响力(如学校或专业排名、知名学者等)

(2)中方代表学科、专业项目学科优势、代表学校国际化实力和水平证明材料

(3)双方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等扫描件

(4)本项目双方参与情况合作开展科研合作、学术交流等活动

6.项目代表性前期成果及证明材料

(1)各级各类科研、论文、专利、著作等学术成果

(2)教研、人才培养活动等成果

7.项目保障支撑材料

8.经费来源与使用预算(项目所需经费、项目资金双方支持情况及支撑材料)

9.其他相关材料

五、评审流程

1.校内评审:将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会同学科建设处、教务处、科技处等相关部门组织校内评审,并进行校内公示。

2.项目评审: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评审。

3.面试评审:通过项目材料评审后,将进入面试评审。面试将采用团队现场答辩方式进行,以项目为单位组成答辩组参加答辩,省教育厅厅将公布获批项目并通知相关项目开展人员派出工作。

六、项目管理

1.项目获批后,学校将与项目负责人及被录取人员签订留学及学成归国服务协议。

2.被录取人员在项目获批两年内(以辽宁省教育厅下发录取文件之日起计算),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擅自放弃留学资格者,5年内不再接受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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