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在大连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大医)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在大医工作外国专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外国专家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是指来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交流、考察等活动的长期语言专家、长期专业专家以及短期来访专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原则适用于大医各院系、组织部门对外国专家在我校工作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理工作。在大连医科大学工作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专家发生突发事件时,参照适用本预案。
1.5应急预案重点防范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在大医工作突发事件是指:与在大医工作外国专家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1)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国专家人身伤亡事件等。
(2)医疗卫生事件:指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国专家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经济安全事件:指经济纠纷等事件。
(4)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1.6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即最大程度地保障在我校的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归属管理原则,即由聘请外国专家的各院系、各部门处理原则;
(3)逐级报告原则,即按聘请单位(各院系、各部门)、国际交流合作处、大连市外国专家局、辽宁省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六个层次逐级报告;
(4)外事归口管理原则和协作处理原则,即由大连医科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管理外国专家相关信息、并在突发事件之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上报上级各主管部门。
2.组织管理
2.1管理机构:大连医科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设立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国际交流合作处领导以及专门负责外国专家管理的工作人员组成。
2.2机构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在大连医科大学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外国专家在大医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国务院或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相关应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工作小组负责对各院系、各部门进行统一指导并向上级领导部门及时上报情况,在接到上级部门处理意见后,对发生突发事件的院系、部门进行指挥。
3.应急响应
3.1突发事件报告责任人及报告程序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院系、部门负责人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第一报告人。凡遇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均按照本应急预案逐级报告的原则,即按聘请单位(各院系、各部门)、国际交流合作处、大连市外国专家局、辽宁省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六个层次逐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中外国专家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3.2突发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上报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上报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发生原因、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3.3应急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大连医科大学外国专家应急预案小组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并负责研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具体工作方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前,各院系、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院系、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突发事件现场,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如遇发生外国专家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需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及时通知专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并请其协助,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善后处理。
如遇发生与外国专家相关的重大政治、宗教事件,立即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协调外专、外交、公安、安全、教育、宗教等相关协作部门,尽快采取控制措施,并对事件及时展开调查,掌握第一手情况,迅速报告相关进展及处理结果。
3.4信息通报
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报经学校领导批阅,由宣传部负责大连医科大学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处理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信息通报应及时、准确、全面。
4.保障措施
4.1落实责任,健全制度。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各院系、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必须重视聘用期间外国专家的政治、安全、健康等方面问题并负起责任。各聘请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外国专家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有关突发事件的防范条款,并严格执行。
4.2强化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国际交流合作处要加强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各类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要积极向外国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宣传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常识,提高外国专家的安全和防范意识。
4.3保证渠道畅通,快速反应。国际交流合作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完善防范和处置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协作处理机制。国际交流合作处及相关部门要公布办公电话、传真和应急联系方式,保证外国专家聘请单位与各主管部门的联系渠道畅通,快速反应。
5.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于出色完成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在防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应急处置中做出成绩、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并且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于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发生不按规定报告和通报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预案管理与更新
国际交流合作处将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