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年会、例会、研讨会、论坛等会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四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审批,分类管理;(二)强化预算,厉行节约;(三)符合惯例,明确责任;(四)加强监督,注重绩效。
第二章 会议审批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实行国际会议中央和部级两级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际会议数量。
第六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实行固定年会或与外方轮流开会机制,不得在同一时间或短时间内举办主题相同或类似的国际会议。
第七条 根据会议正式代表的级别,国际会议在经费管理上分类如下:一类国际会议(部长级)、二类国际会议(司局级)、三类国际会议(处级及以下)。
第八条 一类国际会议会期按照审批文件;二、三类国际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限定参会人员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工作人员人数控制在会议正式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国际会议所需经费由我方全额负担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按会议统一标准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国际会议的收入包括:会议注册费收入、国际组织专项资助、中央财政拨款、赞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举办国际会议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举办国际会议取得的赞助物资或购买的办公用品,应当在会议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处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国际会议的支出范围包括:场地租金、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宴请费用、交通费用、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志愿人员费用、翻译费用、其他会务费用等。
第十五条 会议正式代表场地租金的人均定额标准为:一类国际会议每天300元,二类国际会议每天200元,三类国际会议每天150元。
第十六条 会议正式代表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的人均定额标准为每天100元。
第十七条 会议期间可安排一次宴请,人均定额标准:一类国际会议220元,二类、三类国际会议180元。
第十八条 会议期间租用车辆:大巴士每辆每天1500元,中巴士每辆每天1000元,小轿车每辆每天800元。
第十九条 会议期间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450元。
第二十条 志愿人员用餐或发放误餐补贴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二十一条 同声传译人员口译定额标准为:使用联合国官方语言的每人每天5000元;其他语种每人每天6000元。笔译费用定额标准为每千字200元。
第二十二条 其他会务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正式代表人均支出标准为每天100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对支出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国际会议所有支出必须经举办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方能报销。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从严从紧控制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国际会议结束后,中央财政拨款经费如有结余,按照财政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负担
第二十七条 国际会议举办城市应当具备办会需要的场地、设备等基本设施,场地搭建、场馆改造等费用,原则上由地方负担。
第二十八条 中央单位工作人员的费用由中央单位负担,地方单位工作人员的费用由地方单位负担。
第二十九条 中央单位聘请的同声传译人员和志愿人员的费用由中央单位负担。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国际会议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申请财政专项预算拨款的国际会议,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编制绩效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机制,依据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国际会议进行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核安排相关单位国际会议中央财政拨款的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和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双边国际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际比赛、国际博(展)览会、涉外文艺演出、涉外培训、日常外事工作会谈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作为会议正式代表出席的国际会议,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一类、二类国际会议和300人以上的三类国际会议,举办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