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交流合作

国际会议

提升国际会议质量,推动学校国际化发展

一、举办国际会议申请办法

1. 国际会议的定义

参会外宾来自2个国家及以上的会议属于国际会议,必须办理国际会议审批手续。

2. 审批原则

要求控制规模和规格,参会人数外国嘉宾不超过300人,参会总人数不超过800人(大型国际会议由国务院审批)。会议名称不得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际”“高峰论坛”“峰会”“第几届”等字眼。会议名称规范使用“2025XX(领域)国际会议”。会议举办单位和地点要一致。

3. 材料审核

申报材料、及报告人报告内容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出具部门文件上报学校。外籍专家简介、任职情况请在其工作单位官网上确认。

4. 审批时限

请提前3个月,提交材料至交流合作处。经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外事办公室(或其他上级分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举办。

5. 举办线上国际会议

需要经辽宁省网信办审核。

6. 校内备案

国际会议经批准后,举办前需要履行校内备案手续,进入OA-大型活动会议申请(负责部门宣传部)。

7. 会议总结

会议举办后2周内,提交会议总结(文字、照片)。

8. 联系电话

交流合作处 86110199。

9. 申请材料模版

请在交流合作处-常用下载中下载。

二、大连医科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

1. 国际会议的界定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校举办的(含申办、承办、合办),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

2. 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交流合作处负责我校国际会议申报及管理工作。

(二)坚持以我为主、目的明确。举办国际会议应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和国情,符合我国外交安全局和对外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坚持统筹协调、从严掌握。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实行固定年会或与外方轮流开会机制,不得在同一时间或短时间内举办主题相同或类似的国际会议,无实质内容的国际会议一律不得举办。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邀请外宾的规模和规格,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邀请或对外协商邀请重要外宾来访。

(四)坚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

3. 会议申报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辽宁省有关规定实行国际会议两级审批制度。与会者有3国及3国以上的的国际会议由辽宁省教育厅和外办审批。双边会议由学校审批备案。

(一)申报程序。拟举办国际、双边及两岸会议的部门,应在对外宣布或承诺前6个月,提交《大连医科大学国际会议申报请示》等附件至交流合作处。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凡涉及有敏感问题的国家、地区及个人出席的国际会议,申报单位应事先了解情况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程序报学校及上级部门审批。

4. 会议筹备

(一)批复后,应及早召集会议筹备人员,建立学术委员会、组织委员会、秘书组、会务组和接待组等。成员应具有学术地位和组织能力,能承担会议的学术活动及其它会务活动的具体工作。

(二)如会议级别较高,拟邀请国内外重要人士参会的、拟邀请校领导参加开幕式并讲话的,举办单位应在提交申请时注明具体情况。在申请批复后会议召开前两周将会议详细日程及领导讲话稿报交流合作处,由交流合作处协调安排接待及校领导会见等事宜。

5. 会务及注意事项

(一)举办单位应组织力量对与会代表送交的论文进行认真审查,对有政治性错误内容的论文,应及时要求改正或取消论文在会议上发表。

(二)举办单位应遵守外事纪律,坚持内外有别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凡涉及敏感及不明事宜应及时与国际交流合作处联络,不得随意对外表态。

(三)交流合作处协助举办单位对与会代表的接送、食宿、交通等做出周密安排,确保与会代表安全。

(四)如发生重大涉外事件或伤亡事故应及时向交流合作处报告,再由交流合作处向学校及上级外事部门和教育厅报告。

(五)举办单位应积极收集、保存与会议有关的文字材料、重要照片、录音录像、论文集等,会议结束后15天内提交总结(参见《大连医科大学国际会议总结模板及要求》),到交流合作处备案。

6. 附则

(一)双边及两岸会议参照本办法。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三、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年会、例会、研讨会、论坛等会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四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审批,分类管理;(二)强化预算,厉行节约;(三)符合惯例,明确责任;(四)加强监督,注重绩效。

第二章 会议审批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实行国际会议中央和部级两级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际会议数量。

第六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实行固定年会或与外方轮流开会机制,不得在同一时间或短时间内举办主题相同或类似的国际会议。

第七条 根据会议正式代表的级别,国际会议在经费管理上分类如下:一类国际会议(部长级)、二类国际会议(司局级)、三类国际会议(处级及以下)。

第八条 一类国际会议会期按照审批文件;二、三类国际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限定参会人员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工作人员人数控制在会议正式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国际会议所需经费由我方全额负担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按会议统一标准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国际会议的收入包括:会议注册费收入、国际组织专项资助、中央财政拨款、赞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举办国际会议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举办国际会议取得的赞助物资或购买的办公用品,应当在会议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处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国际会议的支出范围包括:场地租金、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宴请费用、交通费用、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志愿人员费用、翻译费用、其他会务费用等。

第十五条 会议正式代表场地租金的人均定额标准为:一类国际会议每天300元,二类国际会议每天200元,三类国际会议每天150元。

第十六条 会议正式代表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的人均定额标准为每天100元。

第十七条 会议期间可安排一次宴请,人均定额标准:一类国际会议220元,二类、三类国际会议180元。

第十八条 会议期间租用车辆:大巴士每辆每天1500元,中巴士每辆每天1000元,小轿车每辆每天800元。

第十九条 会议期间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450元。

第二十条 志愿人员用餐或发放误餐补贴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二十一条 同声传译人员口译定额标准为:使用联合国官方语言的每人每天5000元;其他语种每人每天6000元。笔译费用定额标准为每千字200元。

第二十二条 其他会务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正式代表人均支出标准为每天100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对支出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国际会议所有支出必须经举办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方能报销。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从严从紧控制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国际会议结束后,中央财政拨款经费如有结余,按照财政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负担

第二十七条 国际会议举办城市应当具备办会需要的场地、设备等基本设施,场地搭建、场馆改造等费用,原则上由地方负担。

第二十八条 中央单位工作人员的费用由中央单位负担,地方单位工作人员的费用由地方单位负担。

第二十九条 中央单位聘请的同声传译人员和志愿人员的费用由中央单位负担。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国际会议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申请财政专项预算拨款的国际会议,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编制绩效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机制,依据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国际会议进行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核安排相关单位国际会议中央财政拨款的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和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双边国际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际比赛、国际博(展)览会、涉外文艺演出、涉外培训、日常外事工作会谈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作为会议正式代表出席的国际会议,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一类、二类国际会议和300人以上的三类国际会议,举办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